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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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崔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873578.64元,截止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242.66元,本息共计889821.3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崔燕飞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9元,由被告崔燕飞、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