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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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业务咨询费260000元;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6年10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共计7800元,由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