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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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京广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杰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作协议》于2019年8月26日解除; 二、限被告深圳市创杰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京广速递有限公司支付代收货款82018元; 三、限原告东莞市京广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深圳市创杰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 四、限原告东莞市京广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深圳市创杰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余额17848.18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京广速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深圳市创杰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495.27元,由被告深圳市创杰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31元,由原告东莞市京广速递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764.27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301.6元,由原告东莞市京广速递有限公司负担767元,由被告深圳市创杰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袁某1共同负担5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