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1民初626号

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良忠。委托代理人:伍志辉,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被告: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拟向深圳市松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购买广汽新能源汽车三十台,首付款由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向案外人交付,余款3636720元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业务。

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原告签订《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案外人支付款项3636720元,被告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按照约定自行取车,视为原告按约履行了租赁物交付义务,此后,被告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

另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4057642.6元(每期92219.15元)及违约金(以租金4057642.6元为本金,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

二、判决被告***、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原告有权对登记在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详见下表)进行处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已抵押车辆明细如下:序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1粤xxLNxx0195A26xxBG2粤xxLNxx67A2xx02M3粤xxLNAxx69A26xx07E4粤xxLNAAxx113A260xxBD5粤xxLNAAxx0327A26xxAH6粤xxLNAxx0289A26xxBE7粤xxLNxx05A2xxC98粤xxLNAA2xx0308A260xx9粤xxLNxx407A26xxP10粤xxLNAAxx414A260xx11粤xxLNAxx0434A260xxZ12粤xxLNAAxx428A26xB13粤xxLNxx33A260xxD814粤xxLNAxx36A260xxEK15粤xxLNAxx6A260xxR16粤xxLNAxx56A2601xxED17粤xxLNAxx62A2xxA818粤xxLNAx1A26xxQ19粤xxLNAxx447A26xxDW20粤xxLNAxx453A260xxDS21粤xxLNAxx483A260xxE022粤xxLNAAxx87A26xxDP23粤xxLNAxx466A260xT24粤xxLNAxx0495A26xx19625粤xxLNAx0477A26xx19726粤xxLNAxx3A26xx1AM27粤xxLNAAxx11A26xxB1AC28粤xxLNAx475A26xx9P29粤xxLNAxx0493A260xxU30粤xxLNAxx97A260xx1C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自有车辆出售给甲方并租回使用,转让租赁物的总价格为3636720元,租赁物所有权在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被告的占有行为视为原告在租赁物现有条件下向被告交货,车辆情况如下:序号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1AIONS炫530LNxx0195A26xxBG2AIONS炫530LNxx67A2xx02M3AIONS炫530LNAxx69A26xx07E4AIONS炫530LNAAxx113A260xxBD5AIONS炫530LNAAxx0327A26xxAH6AIONS炫530LNAxx0289A26xxBE7AIONS炫530LNxx05A2xxC98AIONS炫530LNAA2xx0308A260xx9AIONS炫530LNxx407A26xxP10AIONS炫530LNAAxx414A260xx11AIONS炫530LNAxx0434A260xxZ12AIONS炫530LNAAxx428A26xB13AIONS炫530LNxx33A260xxD814AIONS炫530LNAxx36A260xxEK15AIONS炫530LNAxx6A260xxR16AIONS炫530LNAxx56A2601xxED17AIONS炫530LNAxx62A2xxA818AIONS炫530LNAx1A26xxQ19AIONS炫530LNAxx447A26xxDW20AIONS炫530LNAxx453A260xxDS21AIONS炫530LNAxx483A260xxE022AIONS炫530LNAAxx87A26xxDP23AIONS炫530LNAxx466A260xT24AIONS炫530LNAxx0495A26xx19625AIONS炫530LNAx0477A26xx19726AIONS炫530LNAxx3A26xx1AM27AIONS炫530LNAAxx11A26xxB1AC28AIONS炫530LNAx475A26xx9P29AIONS炫530LNAxx0493A260xxU30AIONS炫530LNAxx97A260xx1C双方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为期48个月,租金总额4426519.2元,按月支付,每月92219.15元。双方另签订抵押合同,在涉案车辆上设定抵押权,权利人为原告。被告***、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案外人付款,被告提取涉案车辆后,涉案车辆登记在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该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仅支付了4期租金后再未支付租金,目前一部分车辆已经法院查封,在原告处保管,另外一部分车辆原告也不清楚情况。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21年1月18日向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以上事实,有《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表、《所有权转让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书、抵押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必备条款,内容与形式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购车款,被告亦实际占有、使用车辆。被告未到庭就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成立、履行情况以及租金支付情况进行答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纳。无证据证实原告在本案起诉前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故应当以本案民事起诉状的送达时间为催告时间,被告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的,原告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5日解除,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付清剩余款项。故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合共405764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57642.6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对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车辆抵押合同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涉案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租金等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原告有权自行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现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上述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涉案债务均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原告要求就处分涉案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安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五十二条、第七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共405764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57642.6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二、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附表);车辆附表:序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1粤xxLNxx0195A26xxBG2粤xxLNxx67A2xx02M3粤xxLNAxx69A26xx07E4粤xxLNAAxx113A260xxBD5粤xxLNAAxx0327A26xxAH6粤xxLNAxx0289A26xxBE7粤xxLNxx05A2xxC98粤xxLNAA2xx0308A260xx9粤xxLNxx407A26xxP10粤xxLNAAxx414A260xx11粤xxLNAxx0434A260xxZ12粤xxLNAAxx428A26xB13粤xxLNxx33A260xxD814粤xxLNAxx36A260xxEK15粤xxLNAxx6A260xxR16粤xxLNAxx56A2601xxED17粤xxLNAxx62A2xxA818粤xxLNAx1A26xxQ19粤xxLNAxx447A26xxDW20粤xxLNAxx453A260xxDS21粤xxLNAxx483A260xxE022粤xxLNAAxx87A26xxDP23粤xxLNAxx466A260xT24粤xxLNAxx0495A26xx19625粤xxLNAx0477A26xx19726粤xxLNAxx3A26xx1AM27粤xxLNAAxx11A26xxB1AC28粤xxLNAx475A26xx9P29粤xxLNAxx0493A260xxU30粤xxLNAxx97A260xx1C三、被告***、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63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回,其同意由被告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还款期限内向其迳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李翀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惠玲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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