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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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1月4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9189.88元、利息2090.52元、违约金3016.05元、手续费1428.43元,以及从2021年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信用卡业务服务收费价目表-市场调节价》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