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由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241.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92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92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18.00元、交通费405.00元; 四、驳回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