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241.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92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92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418.00元、交通费405.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