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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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的房屋经营管理费160590元及违约金(计算标准: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的违约金,以此期间总共欠付租金金额14865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违约金,以每月所欠租金3980元为基数,分别从当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