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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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27775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维保费277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从2021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