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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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什邡蓥山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龙泉区宁江工业制品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四川什邡蓥山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760474.71元,并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1760474.71元的货款资金利息; 二、驳回四川什邡蓥山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97.5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成都市龙泉区宁江工业制品厂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