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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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9614.72元、手续费1195.01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方式:①利息(含AB两部分:A、18121.78元;B、以本金59614.72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从2020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②滞纳金(含AB两部分:A、3370.28元;B、从2020年12月16日起,按到期还款日(含)前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元、保全费7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