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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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四原告人民币180346.71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人民币121391.52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人民币172261.77元; 四、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四原告人民币422081.11元; 五、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1元由四原告负担7871元,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负担2140元。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四原告预交,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四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