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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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赔偿原告***29,570元(交强险27,616元+商业险2,622元-非医保用药668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668元(已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支付账号:8201××××4843,户名:湘乡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所付款项中,***得27686.84元,***得1883.16元(3000元-668元-448.84元,已经抵扣应负担的诉讼费448.84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68元,减半收取448.8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