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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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欠款本金99999.5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3175.11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55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7元,财产保全费1128元,合计249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