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1325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支付李胜东、王玉玲、李路军、李瑞平、李梓萌、李胜涵、李梓恒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80640元及利息。”

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支付李胜东、王玉玲、李路军、李瑞平、李梓萌、李胜涵、李梓恒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80640元。

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1325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胜东、王玉玲、李路军、李瑞平、李梓萌、李胜涵、李梓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胜东、王玉玲、李路军、李瑞平、李梓萌、李胜涵、李梓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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