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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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1325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支付李胜东、王玉玲、李路军、李瑞平、李梓萌、李胜涵、李梓恒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80640元及利息。” 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支付李胜东、王玉玲、李路军、李瑞平、李梓萌、李胜涵、李梓恒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80640元。 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1325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胜东、王玉玲、李路军、李瑞平、李梓萌、李胜涵、李梓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胜东、王玉玲、李路军、李瑞平、李梓萌、李胜涵、李梓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