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借款本金82311.64元,利息8226.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从2020年11月26日起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有权依法对车牌号为豫K×××××的小型汽车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