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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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南中村房屋(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5166747号)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