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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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勇、姜浩支付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3010.35元,并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该款自2012年3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刘勇、姜浩负担(此款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勇、姜浩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