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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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257.62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66元,在商业三者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13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负担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