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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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支付***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8年8月19日借款利息120,000元(200,000元×2%×30个月); 三、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以实际欠款为计算依据,***按月利率2%向***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 四、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预交),公告费69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6,81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9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