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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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700元,利息2553.2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4日的罚息(含复利)33252.14元;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和未偿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支付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律师费598.2元; 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