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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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4373.15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6877.26元(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至本息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3000元、律师费12670.02元,合计266920.43元; 三、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有权对位于大庆市博学大街联想智慧园B9-300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