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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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伤后经济损失医疗费898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49元,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2.5元;由***负担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