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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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俊祥运输有限公司 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40260.8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315元,***负担322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