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偿还卡号为×××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6039.3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复利[截至2020年5月1日,积欠利息(含复利)10143.62元,违约金3953.43元。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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