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人和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住***。

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1230元(原告已预交11020元),依法减半收取5615元,鉴定费3900元,合计9515元,由被告安徽人和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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