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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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2,000元。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7497元(已扣减先行垫付的900元); 四、驳回上诉人***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处理予以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上诉人***承担1000元。由上诉人***承担21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