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艾特服饰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艾特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8年11月1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艾特服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234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艾特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元,由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