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贷记卡(卡号为51×××13)款项14176.19元[该款项计至2014年3月28日止,其中透支款本金9951.82元,透支利息3625.07元,违约金577.3元,手续费22元;2014年3月2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