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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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33409.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7080.4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原告***负担659元,被告***负担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