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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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截止2020年10月30日的借款本金32505.82元、利息10819.29元、违约金1489.91元、消费手续费710.8元,合计45525.82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