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佳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人民币70448.75元; 二、四川佳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人民币12279.2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负担668.88元,由四川佳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7.12元。四川佳迅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费用已由***预交,四川佳迅物流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