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8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

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1772.76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3416.5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996元,由***负担7元,***负担959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担30元。因当事人同意径行支付诉讼费用,根据各方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情况,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案件受理费939元,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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