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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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8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 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1772.76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3416.5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996元,由***负担7元,***负担959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担30元。因当事人同意径行支付诉讼费用,根据各方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情况,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案件受理费939元,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