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99000元,并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人民币资金)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元; 三、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未受清偿时,有权对被告***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层房产(证号:雅房证雨城字第0××8号、雅市国用(2015)第512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4170000元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2元,由***、***、***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