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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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279416.74元、分期手续费1620元以及截止2020年6月23日止的利息22586.58元,并继续支付后期利息(后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301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5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