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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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冀0825执15号

吴浩:

你与王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5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德志于2021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15000元。

(2)负担本案执行费127元及案件受理费用88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

子账户户名:隆化县人民法院标的款暂存户

子账户账号:50×××14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联系人:吕奉阳联系电话:157××××6931本院地址:隆化县迎宾路邮编:068150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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