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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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35执878号

关于被执行人马超为罚金一案,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35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超自动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35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冀0635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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