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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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蠡县鼎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35执878号 关于被执行人马超为罚金一案,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35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超自动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35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冀0635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