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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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35执恢13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兵与被执行人郝二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3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郝二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兵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二松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法院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3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兵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3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