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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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35执恢13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兵与被执行人郝二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3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郝二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兵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二松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法院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3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兵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3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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