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51720元,并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517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7元,减半收取计6158.5元,保全费477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