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万诺(广州番禺)线路板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成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诺(广州番禺)线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共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199968.51元。 二、被告万诺(广州番禺)线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共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72541.5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以180090.9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以41271.0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151219.9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以99409.2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以74013.8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91589.3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以50815.0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115070.5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137953.1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共成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3元,由原告深圳市共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83元,由被告万诺(广州番禺)线路板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万诺(广州番禺)线路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