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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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支付借款利息5166.61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支付截止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10月19日的罚息及复利计算为17775.51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以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违约金2500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