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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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9月17日的欠款本金99,791.96元、律师费3,500元、公告费26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