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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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挖机租金40000元、利息2687.62元,合计42687.6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租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66元,由***负担66元,由***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