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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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2,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查封***名下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产一处,面积21.6平方米,产籍号:1-28-230-1060。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