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昆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禤宝洲、李秀珍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禤宝洲、李秀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45263元; 三、被告深圳市宏昆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禤宝洲、李秀珍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23元(原告禤宝洲、李秀珍已预交),由***、深圳市宏昆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298元,原告禤宝洲、李秀珍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