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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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63701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370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一、二审合计31500元。由上诉人***负担11500负担,由被上诉人***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