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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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2150354.3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43%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520元(原告均预付)原告***负担12772.4元,被告***负担217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