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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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2000元和商业险赔偿金33807.90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2000元和商业险赔偿金33807.9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穗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3756.43元。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被告广州市恒绣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3756.43元。

五、驳回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9元,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元,由被告被告广州市穗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广州市恒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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