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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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借原告***款25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并从2019年04月12日起至2021年02月28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年利率6%的利息。 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4.00元,减半收取3,077.00元,由原告***负担552.00元,被告***负担2,525.00元。 履行方式,将执行款付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人:商城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原银行商城支行,账号:32×××1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