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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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所属或经营的“鲁文渔67665号”渔船。保全期限至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